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更一字,107年度,2號
NTDM,107,易更一,2,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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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昇




      陳威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474
號、第5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凱陳文昇各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 犯意,以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代價,誘使許峻豪(所 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中簡字 第5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同法院以106 年度簡 上字第212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 19、20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祖祠路全家便利商店將其同日 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甲帳戶)交予被告陳威凱。被告陳威凱再於不詳時、地 交予其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 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手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 為真,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匯款附表 一所示金額至前揭帳戶,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 人於105 年3 月13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 喬安娜網咖外,向羅智顯(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 105 年度投簡字第5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許 峻豪提議分別以8,000 元之對價收取渠等之存摺,嗣羅智顯許峻豪於105 年3 月15日某時許至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申請開立新存款帳戶後,旋於同日某時許一同至南投縣南投 市祖祠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外將許峻豪所申請開立之甲帳戶



羅智顯所申請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同 時交付被告陳威凱,再由被告陳威凱於2 、3 日後在位於南 投縣南投市嘉和里彰南路上之統一超商外將甲、乙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交付與被告陳文昇,復由被告陳文昇轉交高君逸 (所涉加重詐欺罪嫌,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嗣不詳 之人取得甲、乙帳戶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地,為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行為等情,業經本院 以106 年度訴字第162 號判決(下稱前案)各判處有期徒刑 10月,並分別於107 年10月6 日、同年月9 日確定,有上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調卷核閱無誤。本案被告2 人被訴以8,000 元之代價,誘使 許峻豪於105 年3 月15日19、20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祖祠 路全家便利商店將其同日申設之甲帳戶交與被告陳威凱,幫 助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黃湯麗津、李文仁、林易巨 、廖寅助既遂,核與前案所認定被告2 人幫助詐欺行為(即 收取甲、乙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之時間、地點 相同,且被害人黃湯麗津、李文仁、林易巨、廖寅助亦在前 案判決所認定被害人之列(即附表二編號5 至8 ),從而, 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 自為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而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為 免國家刑罰權對於同一案件重複行使,本院即無從再為實體 之審究,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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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詐騙時間│被騙地點│詐騙方式│匯入被告帳戶│
│ │ │ │ │ │金額(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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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湯麗津│105 年3 │高雄市左│假冒朋友│10萬元 │
│ │ │月23日下│營區住處│借錢 │ │
│ │ │午2 時許│ │ │ │
├──┼────┼────┼────┼────┼──────┤
│2 │李文仁 │105 年3 │新北市新│假冒朋友│10萬元 │
│ │ │月23日下│莊區住處│借錢 │ │
│ │ │午3 時57│ │ │ │
│ │ │分許 │ │ │ │
├──┼────┼────┼────┼────┼──────┤
│3 │林易巨 │105 年3 │桃園市中│假冒朋友│10萬元 │
│ │ │月25日晚│壢區住處│借錢 │ │
│ │ │間10時10│ │ │ │
│ │ │分許 │ │ │ │
├──┼────┼────┼────┼────┼──────┤
│4 │廖寅助 │105 年3 │新北市土│假冒朋友│5 萬元 │
│ │ │月25日上│城區住處│借錢 │ │
│ │ │午10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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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及金│
│ │ │ │ │額 │
├──┼───┼────┼─────────┼──────┤
│1 │葉昭生│105年3月│詐騙集團左揭時間以│甲帳戶,5 萬│
│ │ │17日10時│電話假冒其朋友向葉│元 │
│ │ │許 │昭生借款5萬元,葉 │ │
│ │ │ │昭生陷於錯誤,乃於│ │
│ │ │ │同日15時許至臺南市│ │
│ │ │ │新營區合作金庫匯款│ │
│ │ │ │5萬元至羅智顯之右 │ │
│ │ │ │開帳戶。 │ │
├──┼───┼────┼─────────┼──────┤
│2 │陳木生│105年3月│詐騙集團於左揭時間│甲帳戶,5 萬│
│ │ │21日10時│以電話假冒其朋友向│元 │
│ │ │55分許 │陳木生借款15萬元,│ │
│ │ │ │陳木生陷於錯誤,同│ │




│ │ │ │意先僅5萬元,乃於 │ │
│ │ │ │同日13時30分許至臺│ │
│ │ │ │中市東區二信商業合│ │
│ │ │ │作社匯款5萬元至羅 │ │
│ │ │ │智顯之右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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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素鑾│105年3月│詐騙集團於左揭時間│甲帳戶,6 萬│
│ │ │22日12時│以電話假冒其朋友向│元 │
│ │ │許 │借款6萬元,黃素鑾 │ │
│ │ │ │陷於錯誤,乃於同日│ │
│ │ │ │某時許至板信商業銀│ │
│ │ │ │行大觀分行匯款6萬 │ │
│ │ │ │元至羅智顯之右開帳│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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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臧家玲│105年3月│詐騙集團於左揭時間│甲帳戶,6 萬│
│ │ │19日16時│以電話假冒其朋友向│元 │
│ │ │1分至3月│臧家玲借款20萬元,│ │
│ │ │22日上午│臧家玲陷於錯誤,乃│ │
│ │ │9時2分 │於同年3月22日10時 │ │
│ │ │ │25 分至臺北市內湖 │ │
│ │ │ │區安康路之便利商店│ │
│ │ │ │之自動櫃員機以金融│ │
│ │ │ │卡匯款方式分別匯款│ │
│ │ │ │3萬元、3萬元,合計│ │
│ │ │ │共6萬元至羅智顯之 │ │
│ │ │ │右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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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湯麗│105年3月│詐騙集團於左揭時間│乙帳戶,10萬│
│ │津 │23日 │以電話假冒其朋友向│元 │
│ │ │ │黃湯麗津借款10萬元│ │
│ │ │ │,黃湯麗津陷於錯誤│ │
│ │ │ │,乃於105年3月23日│ │
│ │ │ │12 時18分至高雄市 │ │
│ │ │ │仁雄路上之上海商業│ │
│ │ │ │銀行東高雄分行匯款│ │
│ │ │ │10萬元至許峻豪之右│ │
│ │ │ │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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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文仁│105年3月│詐騙集團於左揭時間│乙帳戶,10萬│




│ │ │23日15時│陸續以電話假冒其朋│元 │
│ │ │57分起至│友向李文仁借款10萬│ │
│ │ │105年3月│元,李文仁陷於錯誤│ │
│ │ │24日15時│,乃於105年3月24日│ │
│ │ │21分 │15 時31分委託兆加 │ │
│ │ │ │實業有限公司聯絡人│ │
│ │ │ │許蘭芬李文仁轉匯│ │
│ │ │ │款10萬元至許峻豪之│ │
│ │ │ │右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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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易巨│105年3月│詐騙集團於左揭時間│乙帳戶,10萬│
│ │ │25日 │以電話假冒其朋友向│元 │
│ │ │ │林易巨借款10萬元,│ │
│ │ │ │林易巨陷於錯誤,乃│ │
│ │ │ │於105年3月25日12時│ │
│ │ │ │04分至桃園市中壢區│ │
│ │ │ │中央西路之彰化商業│ │
│ │ │ │銀行中壢分行匯款10│ │
│ │ │ │萬元至許峻豪之右開│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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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廖寅助│105 年3 │詐騙集團於左揭時間│乙帳戶,5 萬│
│ │ │月24下午│以電話假冒其朋友向│元 │
│ │ │日某時、│廖寅助借款5萬元, │ │
│ │ │3月25日 │廖寅助津陷於錯誤,│ │
│ │ │10時 │乃於105年3月25日13│ │
│ │ │ │時16分至臺中銀行臨│ │
│ │ │ │櫃匯款5萬元至許峻 │ │
│ │ │ │豪之右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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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