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原簡字,107年度,7號
NTDM,107,投原簡,7,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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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原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鋒銘


      沈木松


      柯信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偵字第5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鋒銘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木松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柯信義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㈠關於「標案案號 000000A0795 」之記載應更正為「標案案號104406A079」;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 證據欄關於「上開標案之公開 之標公告」及「投標廠商到場簽到單」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上開標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及「開標投標廠商到場簽到單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二行「另被告林鋒銘為被告天 鋒行之代表人…」以下論罪部分均予以刪除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 採購,依本法之規定(其餘略)」、「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 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



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其 餘略)」,政府採購法第3 條前段、第4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由上揭規定可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而在開標時,該標案應有至 少三家之合格廠商投標,始能決標,所謂「三家合格廠商」 ,有鑑於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 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 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而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 得開標之規定,則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 起見,故應以有投標真意的廠商計算。經查,本案如附表編 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5 件標案,除主標廠商、其他參標廠商 確實有意投標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陪標廠商均無意投標, 僅係為避免前開標案因未達法定廠商家數,以致流標,為配 合主標廠商,乃分別以渠等之公司名義佯為投標而已,渠等 事前並均已議定由主標廠商以較低價出標,再觀諸附表編號 1 至編號5 所示之5 件標案投標文件,均僅有3 家廠商投標 ,則依前引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案5 件標案,在剔除並無投 標真意之陪標廠商後,原本均僅能認定僅有附表編號1 至編 號5 所示之主標廠商及其他參標廠商投標,故予流標方是, 然被告林鋒銘柯信義沈木松卻以前述陪標之不正方法, 使承辦公務員誤認投標公司已達法定之3 家合格公司以上, 可以開標、決標,進而決定由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依 上說明,被告林鋒銘柯信義沈木松,自係以詐術使前開 各件標案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
㈡核被告林鋒銘柯信義沈木松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林鋒銘柯信義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3 人就附表編號 2 所示之犯行間;被告林鋒銘沈木松就附表編號3 至編號 5 所示之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各該部分 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3 人雖係以相同手法,犯相同構成要 件之罪,惟各次開標之得標金額並不相同,且各次標案彼此 間可以分割,並無關連,故客觀上可以按被告3 人投標之行 為外觀,分開評價,是被告3 人所犯上揭各罪,均應分論併 罰,即被告林鋒銘共犯5 罪、沈木松共犯4 罪、柯信義則犯 2 罪。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㈤部分



,被告林鋒銘沈木松,均係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在犯罪事實欄一、㈢及㈤所載之密接時間,先 後以未具競爭關係之投標廠商天鋒行松柏土木包工業,參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管 處)如附表編號3 及編號5 所示之標案投標,可認被告林鋒 銘、沈木松2 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為前揭犯行,且所侵 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前開說明,屬接 續犯,是被告林鋒銘沈木松,就犯罪事實欄一、㈢及㈤所 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應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
㈣被告林鋒銘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 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33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5 月1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㈤本院審酌:⑴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係在建立公平、公開 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⑵被告3 人為避免投標 時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無法開標,竟合意製造競標假象以影 響決標價格,致南投林管處錯誤認定競爭存在而予開標,無 從達到比價之結果,以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影響政府 採購制度之公平性,致使政府規範經由公平競價以確保採購 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形同虛設,無法真正落實,對政 府採購制度產生不良影響;⑶惟考量被告3 人犯後均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⑷及被告3 人在本案之分工程度及其等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各次投標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沈木松柯信義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2 份在卷可稽 ,被告2 人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2 人經此 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各諭知如主 文所示之緩刑,且為使被告2 人保持良善品行,勿再觸法, 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沈木松應 向公庫支付10萬元;被告柯信義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 ㈦按被告林鋒銘沈木松柯信義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 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 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 新法之相關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犯罪或產生犯罪之所得, 在犯罪與利得間須有直接關聯性,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 得剝奪之問題。查本案被告林鋒銘沈木松柯信義等人雖 以陪標之詐術於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家數,致天鋒行、順義 企業社因而得標,因此獲得招標單位給付之採購款,然該採 購款乃天鋒行順義企業社進行系爭標案交易之對價,核與 被告林鋒銘等人之犯行不具有直接關聯性,自難認係被告林 鋒銘等人本案犯罪之利得,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
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㈢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招標單位│決標日期│標案案號 │主標廠商│陪標廠商 │其他參標廠商│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號│ │ │ │ │ │ │ │新臺幣) │
├─┼────┼────┼─────┼────┼─────┼──────┼─────┼─────┤




│1│行政院農│104 年12│104406A079│天鋒行順義企業社文通林業行天鋒行 │196萬元 │
│ │業委員會│月8 日 │ │ │ │ │ │ │
│ │林務局南│ │ │ │ │ │ │ │
│ │投林區管│ │ │ │ │ │ │ │
│ │理處 │ │ │ │ │ │ │ │
├─┼────┼────┼─────┼────┼─────┼──────┼─────┼─────┤
│2│同上 │104 年12│104406A080│順義企業│松柏土木包│文通林業行 │順義企業 │210萬元 │
│ │ │月8 日 │ │社 │工業 │ │社 │ │
├─┼────┼────┼─────┼────┼─────┼──────┼─────┼─────┤
│3│同上 │105 年5 │105406A014│天鋒行 │松柏土木包│裕晟木業行天鋒行 │458 萬8,00│
│ │ │月24日 │(廢標)、│ │工業 │ │ │0 元 │
│ │ │ │105406A036├────┼─────┼──────┤ │ │
│ │ │ │ │天鋒行 │松柏土木包│健成林業行 │ │ │
│ │ │ │ │ │工業 │ │ │ │
├─┼────┼────┼─────┼────┼─────┼──────┼─────┼─────┤
│4│同上 │105 年4 │105406A020│天鋒行 │松柏土木包│裕晟木業行天鋒行 │214萬元 │
│ │ │月7 日 │ │ │工業 │ │ │ │
├─┼────┼────┼─────┼────┼─────┼──────┼─────┼─────┤
│5│同上 │105 年4 │105406A019│天鋒行 │松柏土木包│裕晟木業行天鋒行 │256 萬1,00│
│ │ │月21日 │ │ │工業 │ │ │0 元 │
│ │ │ │ ├────┼─────┼──────┤ │ │
│ │ │ │ │天鋒行 │松柏土木包│裕晟木業行 │ │ │
│ │ │ │ │ │工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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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