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15號
TNEV,108,南簡補,15,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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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聯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純慧即鄭世元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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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