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今日大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垣
再審 被告 江易修
張瑋峻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7
日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再審被告江易修所 提起之再審之訴。
二、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再審被告張瑋峻所 提起之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 續行,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 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106年度南勞小 字第20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 起再審之訴,而觀諸原確定判決主文內容,關於再審原告對 再審被告江易修敗訴部分,係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江 易修新臺幣(下同)39,106元及其利息,暨提撥4,368元儲 存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個人專戶,關於再審原告對再 審被告張瑋峻敗訴部分,係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張瑋 峻42,713元及其利息,暨提撥4,327元儲存至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確定判決上開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核定之,是再審原告對再 審被告江易修提起再審之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4 74元(計算式:39,106元+4,368元=43,474元),應徵收 再審裁判費1,000元,其對再審被告張瑋峻提起再審之訴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040元(計算式:42,713元+4, 327元=47,04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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