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禾榮小吃店(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季藝庭
莊惠如
嚴興強
點食成金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0○00○0
號2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家慈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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