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7年度,24號
TNEV,107,南勞簡,24,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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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禾榮小吃店(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季藝庭 
      莊惠如 
      嚴興強 

      點食成金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0○00○0
            號2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家慈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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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食成金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