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558號
TPBA,107,訴,1558,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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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劉惠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 )以原告下列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 行為:㈠華航企業工會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將工會活動宣傳 單放置於第三分會會員實體信箱,原告獲悉後隨即前往察看 ,並移除上開宣傳單之行為;㈡原告否准華航企業工會第三 分會理、監事及候補幹事出席第三分會107年4月16日、107 年5月21日、107年6月19日幹事會會務假之行為;㈢原告自 106年12月12日起持續拒絕其使用全員信箱之群組功能寄發 其公告及快訊之行為,而為爭議。案經被告107年勞裁字第 2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有該裁決決定書影本附卷可稽(參見 主文第2、3、4項)。原告不服上開裁決決定,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主文第2 至7項,如獲勝訴,華航企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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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