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因與被告心知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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