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99號
TPEV,108,北補,299,20190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因與被告心知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1/1頁


參考資料
築空間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