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銘
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被 告 羅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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