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76號
TPEV,108,北補,276,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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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銘


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被   告 羅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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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