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李雅富
黃淑榆
被 告 明日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日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1,9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就給付工
資部分140,868元(含預告工資及未休假部分),原告暫免徵收
裁判費775元(即1,550元/2),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5
元(計算式:4,850元-775元=4,0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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