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69號
TPEV,108,北補,169,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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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蔡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敏陳相瑋任清賢賴建豪陳武農、陳
治國、葉家榮李志強洪國鈞范蕙傑、陳志坤劉樹中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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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