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蔡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敏、陳相瑋、任清賢、賴建豪、陳武農、陳
治國、葉家榮、李志強、洪國鈞、范蕙傑、陳志坤、劉樹中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