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3213號
TPEV,108,北簡,3213,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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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213號
原   告 施政宇
被   告 林維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00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9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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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