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722號
原 告 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被 告 東方天赫娛樂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