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75號
原 告 張迺為
被 告 林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