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929號
TPEV,108,北簡,1929,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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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929號
原   告 漢耀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山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1第2 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欠8,750 元,
茲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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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耀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