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24號
原 告 廣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珮瑜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相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捌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原告起
訴已繳玖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參拾捌萬零
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12月起未依約繳付租金,而兩造約定自106
年6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之每月租金為 440,000元,故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3樓
之1、3樓之2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
土地法第97條第 1項之規定,應核定為52,800,000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440,000元×12月÷10%=52,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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