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陳麒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北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車輛市價220,000元+39期車貸479,232元=699,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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