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東毅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其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 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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