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765號
TPEV,108,北小,765,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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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65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祝宜君(即弘雅傢俱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 結果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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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