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07號
TPEV,108,北小,307,20190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莊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七年度
桃小字第一六○一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莊志堅前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將帳款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自入帳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㈡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止,尚 欠新臺幣(下同)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元(含本金一萬零七 百七十二元、循環息二千七百十一元)及其中本金部分自九 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迭經催討無 著。渣打銀行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將前揭信用卡債權讓 與原告,並依法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登報公告,是本件債權 已合法移轉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帳單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債權資料明



細影本一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一 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元,及其中一萬零七百七十二元自九十四 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一千一百五十元 。嗣於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減縮 聲明後段違約金一千一百五十元部分不請求,參酌前揭規定 ,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單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一件、債權資料明細影本一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及被告戶 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