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280號
原 告 李家茵
被 告 施耀程
到)
法定代理人 施銘文
法定代理人 王韻涵
被 告 施銘文
被 告 王韻涵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2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 年2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施耀程於民國106 年五月到七月間,以不實之方法使原 告陷於錯誤,總計匯款新台幣70,000元至被告施耀程之華南 銀行帳戶而受有七萬元之損害,本院認依侵權行為及民法第 187 條之規定,認被告施耀程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施銘文、 被告王韻涵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