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號
原告 李承熹
被 告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學中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號給付獎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1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4,668 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4,668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之依據如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994 號所載,主 要為兩造有契約關係,兩造自民國106 年12月1 日起有契約 關係,至107 年7 月16日止,兩造終止契約,被告尚欠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依原告所提之電子郵件及通訊軟體照片 、未付款明細,認為原告之主張有理由應准許。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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