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6920號
TPEV,107,北簡,6920,201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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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9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利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鎮湲黃超群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49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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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