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7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唐楊英(即唐振杰之繼承人)被 告 唐慶芳(即唐振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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