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6057號
TPEV,107,北簡,16057,201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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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19
6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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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