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07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訴訟代理人 方品羚
被 告 葛武靖
被 告 睿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佳豪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540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25日上午9 時2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睿利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1,764 元,及自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睿利有限公司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1,764 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葛武靖原為被告睿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6 年5 月15日擔任被告睿利有限公司向原告經銷貨物之連帶保 證人,並簽立本件經銷合約書。但被告睿利有限公司積欠原 告106 年10月30日後之貨款新台幣141,764 元。經查原告所 主張之上述事實,有本件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回執、電 子發票為證,經核對後互相符合,除被告葛武靖依民法第75 3 條之1 規定抗辯有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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