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2385號
TPEV,107,北簡,12385,201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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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08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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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