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103號
TPEV,107,北建簡,103,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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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地 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邊國鈞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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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