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48號
原 告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貴
訴訟代理人 王昭欽
被 告 周逸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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