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100號
TPEV,107,北勞簡,100,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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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郭幼驊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告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學中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庭後有新事證,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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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