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葉自發
被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若有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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