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6年度,40號
TPEV,106,北訴,40,201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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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40號
反 訴原 告 賴建廷 
訴訟代理人 賴彥竹 
反 訴被 告 金詠瑄即綠豆蒜啥咪商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李怡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
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 八日起訴對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訴請給付貨款等,歷經調解 不成立及多次言詞辯論程序,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宣判,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於長達一年餘之審理期間均未提出反訴,卻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具狀提出反 訴,其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至明,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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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