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511號
TCEV,108,中補,511,20190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陳孟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