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510號
TCEV,108,中補,510,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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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海德公園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毓秀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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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