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503號
TCEV,108,中補,503,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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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圓圓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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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