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46號
TCEV,108,中補,46,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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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6號
原   告 昌順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順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府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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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順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