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437號
TCEV,108,中補,437,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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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28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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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