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354號
TCEV,108,中補,354,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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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薛福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陳鳳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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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