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0號
原 告 何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孫榮懌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4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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