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69號
TCEV,108,中簡,69,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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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凃全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197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3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二項原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939元,及自民國 10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計算之 利息,及自107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146,76 7元,及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67計算之利息,及自10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108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63,197元,及自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340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0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137,739元,及自107年9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 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104年兩造簽立消費信用貸款借據,被告向原告 借款20萬元,借款利率依年息百分之3.34計算,借款期間及 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借據所載,被告如未依約按期還本付 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106年兩造 再度簽立消費信用貸款借據,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 利率依年息百分之6.67計算,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 詳如借據所載,被告如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 積欠原告63,197元,及自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340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與137,739元,及自10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本件主張沒有意見,同意先確定債權金 額後,再與原告承辦人員洽談分期償還事宜,當初係因107 年7月起失業,始會無法依約定償還本息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貸款借據、授信約定 書、放款利率查詢表、登錄單、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核 屬相符,被告亦未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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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