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611號
TCEV,108,中簡,611,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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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魏快樂 
被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
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
所有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
本件被告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074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
查扣之動產(TECO液晶電視1台、LG電冰箱1台;以下合稱系爭動
產)為原告所有,而非上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所有,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是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所受之利益即系爭動
產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1,000元(本院依職調取上開執行卷宗
內之詢價通知函所示之鑑定價額TECO液晶電視1台為6,000元、LG
電冰箱1台為5,000元),並以此價額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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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