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39號
TCEV,108,中簡,239,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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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黃宥芯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廖奕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以原告自民國107年5月14日凌晨4時8分 許迄同日下午7時32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0號1樓之 1住處內,接續多次以手機傳送內容為:「你走路小心點啊. .」、「小心走路還是要小心一點記得喔」、「 你等著訴訟 單半夜一定要走路小心,去打聽打聽我吧」、「我勢必會告 你要你做出最大的補償」、「好快很快我有時間陪你慢慢玩 ,你就小心半夜小心賠了你的家產還不夠呢」等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簡訊,恐嚇被告,致被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前對原告提出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告訴。嗣經鈞 院判決無罪在案(註: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447 號),然由 該案證據之簡訊內容尚顯示,被告於107年5月14日下午5時6 分許傳送「懶得理妳,這個瘋女人」,同日下午6時4分許傳 送「去死吧,瘋女人」,同日下午6時28 分許傳送「沒結婚 都跑到店來了,想必你老公一大堆,女人不值錢,真悲哀, 不須與無常識女人較勁」等簡訊內容,辱罵原告,已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上開簡訊內容為據, 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447 號刑事卷無訛。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稱名譽者,指人在社會上評價,通常 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是稱侵害名譽者,指以 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 到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此即名譽之受 侵害必有使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之低落之程度,始足當之。是 以,以言語、文字方式為侵害之方式,須達具體指謫他方, 始達他人社會上的評價之低落之程度。經查,本件被告以「 懶得理妳,這個瘋女人」、「去死吧,瘋女人」、「沒結婚 都跑到店來了,想必你老公一大堆,女人不值錢,真悲哀, 不須與無常識女人較勁」文字之內容,辱罵原告,已足使原 告在社會上評價,已受貶損,而達於低落之程度,要堪認定 。足認,原告之名譽已受侵害。是原告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要屬有據,應予以准許。五、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按,慰藉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衡以原告為 高中畢業,現以賣檳榔為業,每月收3 萬餘元;被告為高職 畢業,現職服務業,並侵害行為之原因為雙方互為辱罵及手 段,認為原告之精神上損害應與3,000元之慰撫金為相當。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 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1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為判 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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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