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黃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49元,及其中新臺幣16,273元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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