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07號
TCEV,108,中小,307,20190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溫郁文 
被   告 陳樹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25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