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溫郁文
被 告 陳樹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25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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