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4038號
TCEV,107,中簡,4038,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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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3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基督教毘努伊勒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明仕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   告 現代經典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昇貴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經典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7,800元【聲明第一項部分為50,400元,併計聲
明第二項請求之197,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100元,本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
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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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