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3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基督教毘努伊勒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明仕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 告 現代經典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昇貴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經典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7,800元【聲明第一項部分為50,400元,併計聲
明第二項請求之197,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100元,本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
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