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757號
TCEV,107,中簡,3757,201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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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桂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耀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
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44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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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