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8年度,53號
LTEV,108,羅簡,53,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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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53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吳圳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 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7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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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