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7年度,241號
LTEV,107,羅補,241,2019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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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葉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被   告 張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及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
  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㈠、將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
  號 2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增建部分拆除;㈡、賠償原告
  出租其所有位於宜蘭縣○○鄉○○路00巷 0弄0號1樓(下稱
  系爭房屋)之房屋,因被告飼養之寵物於夜晚吠叫,致承租
  人終止契約所生之租金損失新臺幣(下同) 108,666元;㈢
  、給付使用於系爭房屋所有權範圍內樓梯相當租金之不當得
  利 33,480元及按月給付558元。查,系爭建物坐落兩造所共
  有之宜蘭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有系爭建物、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茲說明
  前揭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如下:
㈠、請求拆除增建部分:
  本件依原告起訴所依據之事實,上揭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建物增建部分所占用之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 107
  年 8月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院核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23,900元×15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
  179,250元。
㈡、請求租金損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8,666元。
㈢、請求使用系爭房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33,480元。
三、綜上,依前揭說明,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321,396
  元(計算式:179,250元+108,666元+33,480元= 321,396
  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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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