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勞小字,107年度,5號
LTEV,107,羅勞小,5,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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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羅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陳才申 
被   告 藍坤宗即成億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至7月間受雇被告擔任 臨時工,負責搭建圍籬,工資以日計算,每日薪資為新臺幣 (下同)1,500元公司。原告於工作期間,遭樹枝刮傷眼角 ,因此支出醫療費用5千元,惟因被告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 險,致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自應由被告補 償上開醫療費用。又被告於106年6月間無故扣減原告每日日 薪100元,共計5日,致原告受有工資損失2,500元。爰依法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因工作受傷所支出之醫療 費5千元,及無故扣薪2,500元之工資損失,與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往返法院之車資5千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於在職時從未表示有職業災害情況,且原告迄 今未舉證證明有何職業災害而致受傷情況,是原告請求給付 醫療費用,實屬無據。又原告受僱伊期間,每日日薪為 1,400元,伊均有按原告工作日數請工頭代為如實給付,並 無原告所稱扣薪情形。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往返法院之車資 乃原告行使訴訟權所需支出之訴訟成本,不應轉嫁由被告負 擔等語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職業災害:指因勞 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於受僱被告期間因工作受傷,受有職業



災害致支出醫療費5千元,及被告無故扣薪2500元等節,為 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四、經查:
㈠原告就主張「其於受僱被告期間因工作受傷,受有職業災害 致支出醫療費5千元」乙節,固據提出瑞明眼科診所106年4 月27日處方收據、世揚中醫診所106年4月25日門診收據各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惟上開2張收據僅能證明原告 有於上開期日至前揭診所就診,並分別支出醫療費150元、 50元之事實,但無從證明原告於受僱被告工作期間有發生職 業災害而受傷,自無法認定原告受僱被告工作期間有因從事 被告指派之工作發生職業災害而受傷。是原告既未能舉證證 明「其於受僱被告期間因工作受傷,受有職業災害致支出醫 療費5千元」之主張為真實,其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㈡原告就主張「被告於106年6月間無故扣薪2,500元」乙節, 固據提出手機錄影檔案為證。惟該錄影檔案經本院當庭勘驗 結果為:
「錄影檔內為原告及工頭對話,對話內容如下: 原告:5天7千。
工頭:老闆給你算1400元。
原告:第五天又變1400元,那不是要7400元。就這樣而已。 」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則 依該錄影檔案之對話內容,僅能證明被告係以1,400元計算 原告之日薪,但無從憑此證明原告主張「被告無故扣薪 2,500元」等節為真實,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本院亦無從遽 信。
㈢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訴訟而往返法院支出車資共計5千元,被 告亦應予賠償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開 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然原告迄未提出相關費用單 據或其他事證以實其說,已無可採。況原告縱有支出此等款 項,亦屬其行使憲法所賦予訴訟權,而應自行負擔之訴訟成 本,要難轉由被告負擔,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乏所據,無 從准許。
五、綜上,原告就其主張之「受僱被告工作期間有發生職業災害 而致傷害」,及「被告於106年6月間無故扣薪2,500元」等 節,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另主張「因本件訴訟而往返法院 支出車資共計5千元」乙節,係屬其行使訴訟權而應自行負 擔之訴訟成本。故其本件訴請被告給付因職業災害受傷所支 出之醫療費5千元,及無故扣薪2,500元之工資損失,與因本 件訴訟往返法院所支出之車資5千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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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