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8年度,25號
CPEV,108,竹北小,25,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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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2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被   告 蔡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31行中「...,依約被告被繼承人劉香勝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載,應更正為「..,依約被告被繼承人劉春勝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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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