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扺押權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號
KMDV,108,補,7,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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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國旛 
被   告 張慧淳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淳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塗銷就
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2年所設定擔保
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揆之
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債權額與系爭不動產價額中
較低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萬7,759元(計算式
詳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附表一:(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
┌──┬──────────────┬─────┬─────┬─────┐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起訴時價額│
├──┼──────────────┼─────┼─────┼─────┤
│ 1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 │187,517.44│10000 分之│48元(107 │
│  │地(改編前為金門縣金沙鎮  │平方公尺 │4286   │年1月公告 │
│  │35486之1地號)       │     │     │現值)× │
│  │              │     │     │187,517.44│
│  │              │     │     │4286/10000│
│  │              │     │     │=3,857,75│
│  │              │     │     │9元(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附表二:
一、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6,000萬元。
二、供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385萬7,759元,少於擔保債
  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
  擔保物之價額即385萬7,759 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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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